2017年发布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97号公告》中所提到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的填写
明确“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的填报
校验规则
1.“明细表”的“合计”行的第14列“计入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等于“归集表”的序号9“九、当期费用化支出可加计扣除总额”;
2.“明细表”的 “合计”行的第18列“无形资产本年加计摊销额”等于“归集表”的序号10.1“其中:准予加计扣除的摊销额”;
3.“明细表”的“合计”行的第19列“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合计”等于“合计”行的第14列加上第18列。
具体对应指标如下图所示:
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与此同时,《通知》对税局提出工作要求:
1.及时调整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采集等相关软件
2.广泛辅导宣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附注”的相关变化
3.对于涉及研究开发项目较多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提供批量导入等有效方式帮助纳税人报送“汇总表”等
4.在事中补充指标、事后各类风险指标模型设计过程中,各单位应当充分运用“归集表”、“汇总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附注”的相关内容。
来源:税总所便函[201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平台